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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2014-07-22 15:28:47   来源:http://www.zkyjjt.com   评论:0 点击:

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 《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有技术。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

  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八条 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跟踪评估推广效果,适时发布推广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