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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2014-07-22 15:28:47   来源:http://www.zkyjjt.com   评论:0 点击: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推广建议;

  (五)结论;

  (六)附件。

  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九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

  (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四)技术可靠性;

  (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一)分行业初审。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复审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