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2014-07-25 17:36:29   来源:http://www.zkyjjt.com/   评论:0 点击:

二、能源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的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接入35千伏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塬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