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能能管理发展的机遇和阻碍
当前位置:首页 >>特色专题

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2规范、多主体

  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壁垒;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此外,要努力实现节能服务主体的多元化,除政府成立非赢利的事业推展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外,还需要多种类型并存,越繁荣越好。世界上节能服务公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独立经营的ESCO;附属于设备制造商的ESCO;附属于公用事业单位的ESCO。第三种模式对中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克服能源经营企业对节能的本能抵触。

  3.3尽快建立符合国内情况和详尽的验证测试标准

  在美国,通用的验证和测试(M&V)标准和协议为节能效果的衡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IPMVP-2002已经成为美国EPC项目中通用的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ASHRAE编制了更为详尽的《节能效果测试方法指导》(ASHRAE Guideline 14-2002),美国能源部则编制了《联邦政府节能项目验证和测试指南》[6]。这些详细的技术指导手册为ESCO及相关客户提供了标准的技术平台,有效的减少了在基准和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应尽快建立符合国内情况和详尽的验证和测试标准。

  3.4 建立分享节能效益的会计科目

  节能服务公司在对一些政府部门进行节能改造投资时,会由于该单位不存在与其分享节能效益的会计科目而使其投资成本无法回收,影响其资金运作,使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因此,建议政府尽快修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的会计科目,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节能项目的顺利实施。

  3.5 对节能服务公司战略重点的建议

  通过为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能源服务,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筹集节能投资、进行节能设计、安装节能设备、操作培训等获得节能收益的一条龙服务,与用户共同承担节能投资风险,共同分享节能收益,使节能投资分担和节能收益分享联系起来。同舟共济的运营服务机制既会增强用户参与节能节电的信心和投资于效率的积极性,又会增强能源(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节电的能力。

  3.6 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①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理”。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好环境。

  ②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③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发布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

  4 结束语

  广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是未来的方向,市场前景巨大。合同能源管理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在实施推广中遇到各种障碍和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要找出障碍与问题的根源,以研究其解决措施。本文旨在为我国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提供借鉴,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浅析

  虽然我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初见成效,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快速增长,项目投资总额不断加大,各项政策优惠措施得到逐步落实,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有纳税负担过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尚未落到实处

  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在现行的我国税收制度下,基于市场运作的EMC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EMC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把EMC公司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把EMC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EMC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尽管201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出台,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尚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可操作性差,税收优惠的政策没有落到实处,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没有起动应有的推动作用。

  (二)目前的信誉环境不利于EMC公司的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EMC公司还是耗能企业(EMC的客户),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EMC公司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三)在现行的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

  1992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EMC公司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从而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效果。

  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EMC公司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公司不可能与政府机构分享节能效益,除非政府财政系统作出适当的决定,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或允许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政府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此外,政府机构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物业管理人员没有任何积极性。

  (四)金融机构尚未能积极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

  目前,我国的EMC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EMC公司都属于中小企业,刚刚成立的EMC公司在金融系统尚未建立信誉;节能项目不像一般的建设项目能形成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但是EMC公司大量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设备和合同应收款)留在客户企业(待分享效益后才能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也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在发达国家不存在这些问题,政府也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

  (五)节能服务产业尚不规范

  虽然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已为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EMC公司毕竟还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产业,尚无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状态。不少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

  (六)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障碍

节能项目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项目,国内现在有很多节能技术,一些技术还非常有效,投入产出比很高。可问题是技术非常混乱,鱼目混珠,有些节能服务公司能力不强或者夸大节能效果。由于缺乏比较权威、有效的信息,企业很难判断哪些技术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技术最合适,技术到底有没有风险。这就需要提供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但社会上还缺乏完善检测队伍和检测机构,节能检测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