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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能源管理走向PPP模式

2015-08-17 11:03:44   来源:http://www.zkyjjt.com/   评论:0 点击:

  以合同能源管理(EPC/EMC)模式开展节能服务经营,节能服务公司(EMC)表面上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出场的,这种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融资是主要条件,融资难是主要问题。大部分项目开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手里没钱,换句话说,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机制能否推行下去关键在于融资的成败。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个是经营主体大部分都是缺钱的中小微轻型公司,一个是他们都指望政府的节能奖励,这说明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靠筹集别人的资金搞自己的项目,一方面要靠政府的财政奖励形成利润,这种情况是这个产业的一种内在的矛盾。其实,大部分项目节能率很高、投资回报率很高、按理说是非常好的投资项目,但是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并不是实际上的投资人,在项目里没有投资人的定位,所以就一切都玩不转。
 
  节能项目里大部分的节能率都在15-30%左右,有不少甚至在50%或者更高,节能效益在甲方的电费(及其他)结算窗口十分明确。节能项目的“现金流”在财务报表上是一种“隐性”的效益,是能耗主体在日常能源费用支出中核减的那部分,减成本表面上好像不算增益,但是实际上却是很好的增益,只不过往往不被认作“正向”的而已。
 
  一般来说,如果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就是实际上的投资人,拿出充足的自有资金去投资一个节能率在30%左右的节能项目,应该说是非常良好的投资项目,目前国内资本市场非常缺乏这样的好项目。例如路灯项目,一般情况下5年合同期内前2年就能收回成本,后3年都是白赚的,放在其他市场里哪有这样的好项目?至于那些长周期的项目就更加合算了。
 
  从目前国内开展PPP模式的情况来看,如果节能服务业务采取PPP模式,就可以把节能服务公司转换成投资人的角色。也就是说,节能服务公司找到一两个财务投资人联合作为PPP项目的发起人,几方共同成立一个SPV(特殊目的公司)即PPP项目公司,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一个节能项目就可以干起来了。
 
  PPP项目公司一般要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政府(财政出资的公司),占小股;一个是社会资本(私人资本或者国企央企),占大股。在节能项目里,这两家都解决不了节能业务问题,必须要加上节能服务公司,组成一个三方公司,其实大家都是投资人的角色:政府投入特许经营权资源,财务投资人投入货币资本,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技术(设备)和管理服务,而财务投资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在这里的定位都是“社会资本”。
 
  这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结构,只不过目前PPP模式还主要应用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与传统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范围不完全重合。目前阶段,由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走向PPP模式,可以尝试几种初级形式,先考虑满足政府是股东、在特许经营领域搞节能工程、从能源费预算中倒扣节能量收益作为现金流结算等条件,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其他领域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