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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防范和法律规避方法

2014-07-30 14:06:30   来源:http://www.zykjjt.com/   评论:0 点击: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的安装调适、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的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涉及到多方主体的,而且环节复杂,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风险。风险表现为项目可行性风险、项目融资风险、节能量预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设备买卖风险、支付风险等等。这些风险都是可以进行规避或者分散的;通过合理的规避和分散各种风险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1项目可行性风险

  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客户就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进行预期,而现实的节能效益低于该预期,甚至低于节能服务公司开发该项目的成本。这一风险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的,其他风险的发生都有可能连带导致这一风险发生。这种风险是不能规避的,是开发、运营项目所必须承担的;但是可以通过降低其他风险发生的概率,将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在项目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又或者是将项目所有权进行转让从而将其可行性风险进行转嫁,也是可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之一便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可行性风险。在实践操作中,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其他参与主体,比如投融资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商、保险公司等的业务合作中进行风险转移。比如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债权转移给金融机构,让金融机构成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债权人;对项目风险进行投保,与保险公司分担项目风险等等。

  1.2项目客户风险

  项目客户风险是指因为用能客户的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失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用能客户的密切配合,用能客户必须要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市场发展前景、信用度良好,防止节能项目开始后,用能客户的经济效益下滑,甚至破产,使得节能项目的实施没有保障,进而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用能客户的风险防范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进行尽职调查,对用能客户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本到位情况,股东名称及实力、组织结构形式等),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兼营业务、总资产、负债情况、净资产、利润额、应收账款等)以及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司法诉讼等)进行调查研究。可是由于实践中双方的交易地位不平等,尽职调查的范围也必定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是最基本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重大事项必须要请专业律师参与调查,确定项目客户等信用级别。节能服务公司在这一环节应注意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利用他们的客户信誉评估系统对自己的目标客户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同时对客户群进行正确评价和细分,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公司的技术特点和全省的行业特点,将客户分为三类:黄金客户、机会客户和高风险客户,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从而将客户信誉风险降到最低。[1]

  1.3项目融资风险

  项目融资风险是指因为节能服务公司融资能力不足,导致项目的流动资金链断裂,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不能继续运营,导致项目失败。这一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内部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增加自己的经济实力,提高自己的项目融资能力;第二,外部方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保证融资的主体的多样性,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节能技术服务商、保险公司等通过前期投资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再者也可以灵活运用节能收益等作为融资担保,扩大融资范围。

  1.4项目节能量预测风险

  项目节能量风险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客户就节能测量、监测等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无法确定真实的节能量。节能量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在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用能量测量、检测、监测、核实的具体技术方案;2)在节能改造开始前确定用能客户的原用能量,或者确定相应的基准线;3)在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合理、准确地检测、核实改造后的实际用能量;4)为防止用能企业故意消减生产规模,减少用能量,可以对企业的节能前的生产规模和节能后的生产运营规模做出详细约定;5)为防止节能服务公司不合理的扩大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也应在原用能量和现用能量方面委派相应的技术人员参与确认。为了规范节能量的确定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实际操作中节能量标准的确定主要有三种途径:1)加强技术计量,2)双方约定认可,3)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确定具体的节能量。

  1.5项目市场风险

  节能项目市场风险是指因为用能客户的主营业务的市场变化或者是由于能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变化,导致节能利润萎缩,使预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失败。项目的市场风险需要靠商业灵敏度把握。这一风险的发生的概率较小,而且具有不可预测,不可避免的特点。针对这一风险的防范主要有以下方法:1)合理的风险分担,将这种风险适量转移到保险公司、银行、用能客户等其他主体;2)在项目开始时,确定能源的最低价格,规定价格,最后的平均价格,或者是确定范围的浮动价格,在可预测的范围内的浮动可以认定为商业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3)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将其约定为不可抗力的危险因素,减少或者是免除相应的责任。

  1.6项目施工风险

  项目施工风险是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环境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完工,致使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能够及时地回收投资。如果项目延期,势必会造成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及时获取收益,不能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其他的费用也会相应的增多,导致项目的成本增加。降低这一风险的措施主要有:1)明确工程进度时间表,在合同中将各个节点的时间具体到日期;2)要求用能客户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流程中,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工程不能有效衔接;3)指定专门的工程进度监管者,全面负责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流程进度;4)在涉及施工进度表的过程中,灵活确定一定的时间流量,防止工期延误;5)通过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时间表,并确定违约责任,在风险不能避免的情况下进行风险转嫁;6)就项目施工风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进行风险分担。

  1.7节能技术风险

  节能技术风险是指由于采用的节能技术不稳定,节能设备运行情况不佳,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失败。防范这一风险的措施主要有:1)使用经过检验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在项目中进行最新技术和设备的应用试验;2)要求技术、设备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约定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1.8投资收益风险

  投资收益风险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在回收收益的过程中由于客户信用、汇率变化导致的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够取得预期的利润。这一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独特的风险,这类风险是与前面提到的客户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如果对客户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了适度的规避防范或者转嫁、分配,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收益风险也是可以相应的减少的。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的法律规避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防范直接体现在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合同条款对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要包括客户信息合同化、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担保条款、合同主体多元化、合同风险转移等机制的约定,来实现相关目的。

  2.1客户信息合同化

  所谓客户信息合同化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与客户签约时,应该将他们的资质情况以及客户的其他陈述、承诺、保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将这些信息写入陈述与保证条款以后,客户就必须保证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否则就要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2.2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此无需承担责任。通过对国家政策、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在合同中,并进行相应的责任分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重新分配合同各方的风险。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注意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后续处理措施以及双方的责任分担。

  2.3情势变更条款

  我国《合同法》本身并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说,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涉及的情况,可以约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对于节能量风险、能源价格风险等都可以适用。在这里需要明确界定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不能将所有的价格变化都适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变化都是属于商业风险的,应该由合同订立的一方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2.4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尤其是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风险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但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用能客户的积极配合,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对用能客户义务的明确,并将用能客户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也明确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贵在明确、具体,节能服务公司如果把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可能与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并将违约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则不但可以届时直接适用该具体条款,还可以帮助用能客户有效地评估违约风险,从而在客观上起到阻遏对方实际违约的功效。

  2.5担保条款

  在于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交涉的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采用要求向对方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担保,用能客户的支付担保、设备提供商的供应担保、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担保、施工期担保等等,都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相应的各方尤其是第三方也可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付款担保。有效的担保可以较好地分散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风险,提高合同相对方的现实履约能力,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分散风险手段。

  2.6合同主体多元化条款

  按照风险分散的基本原理,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选择风险特征不同的主体进行组合,是不同的风险之间相互抵消,最终形成无风险或风险低的组合。[2]这就尤其需要专业律师参与将各个主体之间的风险点进行合理划分,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

  2.7合同风险转移条款

  合同风险转移则主要是通过合同债权让与以及与专业的风险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债权转移主要是通过节能服务合同的概括转让或者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权利的独立让与实现的。保险公司的参与可以进行适度的风险负担。

  3、总结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主体多,环节复杂,极易产生各种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只要有意识地进行合理的安排、适度的转让和分配,各方主体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也是可以充分保证自己的可期待利益的。在实践操作中,上述风险防控措施和策略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进行理性的、灵活的组合综合运用,从而达到识别风险、分散风险甚至规避风险的最终目的。